张家界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 索引号:427000/2025-00168
- 统一登记号:ZJJCR-2025-34007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布日期:2025-12-29
- 生效日期:2026-01-01
- 信息有效期:2030-12-31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文 号:张医保发〔2025〕18号
张家界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30号)和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58号)要求,对我市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和价格核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规范和定价
(一)规范设立"门诊诊查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36个,制定全市最高政府指导价,同步明确医保支付政策,详见《张家界市
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附件1)。废止已被整合的"挂号费"等69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张家界市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附件2)。
(二)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为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承诺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水平,并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付费标准。
二、项目执行和管理
市场调节价项目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根据质价相符的原则,以实际成本为依据合理制定本机构市场调节价项目价格,向所属地医保部门进行价格备案,并通过多种途径向患者做好价格公示。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政策执行的跟踪监测。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要适时开展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项目执行的政策解读,做好对属地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管,持续关注项目规范和价格调整对相关医疗服务项目服务频次、费用变化的影响。
(二)规范项目开展和收费。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张家界市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2.张家界市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
张家界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