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5-09-09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森林防灭火工作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政发〔2025〕5号
ZJJCR—2025—00005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现将《关于全面加强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全面加强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森林防灭火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资源安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23〕7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防控目标,加强宣传教育
(一)明确总体目标。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全面推进责任体系化、管控网格化、防救一体化,持续优化体制机制,压紧压实防控责任,全面提升扑救能力,有效防范化解重特大森林火灾风险,力争不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杜绝因灾发生群体性伤亡事件,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5‰以内,全民防火意识和法治观念持续增强,综合防控水平全面提升。
(二)强化宣传措施。开展经常性森林防火宣传。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营造全民防火浓厚氛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等基层单位要在公路沿线、林区主要入口、集中祭祀点等重点区域设置防火标识标牌,悬挂防火警示宣传标语。每个国有林场和村(社区)范围内设置各类防火标识标牌不少于5个(条)。各新闻媒体要做好森林防灭火公益广告和宣传报道。深入开展集中宣传活动。持续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月""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抖音等媒体平台,深入开展防火政策法规、案例警示等宣传教育活动。利用"上班第一讲""开学第一课""开工第一训",加强森林防灭火知识教育培训。建立森林防火知识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进课堂、进家庭长效机制。加强重点时段防火宣传。森林防火期,各基层单位要利用"村村响"、流动宣传车、便携式喇叭等宣传工具,强化森林防灭火宣传。森林高火险期(春节、清明节、中元节等传统祭祀和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时段),各村(社区)要开展"敲门行动",召开"屋场会",加强防火宣传警示教育。禁火令期间,各村(社区)要加密"村村响"播放频次,每日早中晚5次以上播放封山禁火令、政策法规等森林防火宣传内容。突出旅游景区防火宣传。在游道两旁合理设置防火警示标识标牌或语音提示装置,在景区门票站、游客接待服务中心的显眼位置设置宣传专栏和警示提醒标识,在景区环保客运车辆内部张贴防火提示、滚动播放森林防灭火知识。
二、压实防控责任,严格火源管控
(一)严控林区用火,严格审批管理。森林高火险期,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发布封山禁火令,严禁野外用火。在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重点森林防火区主要进山路口设立临时防火检查站(点),安排专人值守,禁止外来人员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火源火种进入。规范林区用火审批程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指导防火巡护、火源管控、日常检查、宣传教育和火情早期处理工作。森林防火期,因防病除害、造林抚育、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要依法依规按照程序审批。落实审批用火监烧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经批准的野外用火,须指定专人全程监烧,督促事先开设防火隔离带、组织扑救力量,做好火场清理。
(二)严管景区用火,强化火源管控。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旅游景区的野外火源管控工作。严格景区火源管控。各级文化旅游部门要严格落实野外用火管理规定。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天门山国家森林公园及等级景区实施室外全面禁烟,尽快取消景区内户外吸烟点,建设半封闭吸烟室,规范管理吸烟火源设备。森林高火险期,在旅游景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森林防火期,在旅游景区禁止野外吸烟、野炊烧烤、放孔明灯、飞热气球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行为。强化防火巡护检查。景区管理单位和经营单位要强化网格管理和巡护包保责任,加强巡防督导,及时组织清理游道两侧及附近林下可燃物。督促导游提醒游客遵守防火规定,及时制止野外吸烟行为。
(三)规范农事用火,落实报备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辖区内农事用火的安全管理,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秸秆综合利用和涉及农业生产野外用火行为,各基层单位要加强农业生产区农事用火的安全管理。实行用火报备制度。森林高火险期,在农业生产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森林防火期,因焚烧秸秆、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须至少提前1天向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备案用火需向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报备。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火情,做好热点销号工作。落实组织监烧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制定春耕备耕、秋收冬种及防害救灾等"组织烧除"用火管理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合理制定组织烧除方案,明确集中用火区域和时段,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有序烧除。明确野外用火条件。生产用火须选择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和二级风以下天气,在远离林区边缘的安全区域进行;事先开设防火隔离带,彻底清除周边可燃物;用火单位安排专人监烧,配备必要灭火工具,彻底检查清理火场。禁止在禁烧区域和限烧时段焚烧秸秆。
(四)管好祭祀用火,倡导绿色祭扫。各级民政主管部门、各基层单位要加强管理范围内祭祀用火的安全管理。坚持积极引导。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推行绿色祭祀、鲜花祭祀、无火祭祀、网络祭祀。加强重点管控。在春节、清明节、中元节等节日提前发布绿色低碳文明祭扫倡议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要强化重点区域火源管控措施,各村(居)委会要将"无火祭祀""带水祭祀"等野外火源管控措施纳入村规民约。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禁止野外祭祀用火。在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天门山国家森林公园、八大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点森林防火区,全年严禁一切野外祭祀用火。开展巡查值守。森林防火期,各基层单位要加强防火巡查巡护,在主要路口和祭祀集中区域明确人员蹲点值守和检查劝导。
(五)管控其他用火,确保用火安全。加强森林防火区工程作业、野外吸烟等其他野外用火行为的安全管理。严格管控作业用火。森林高火险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森林防火期,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城乡建设、通信、能源、电力、铁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施工作业、工程勘探、设施维护等野外用火的安全管理,确保用火安全。安全管控生活用火。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要严格落实禁止焚烧垃圾、烧火取暖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规定,烧火做饭、熏制腊肉等林区居民生活用火要在安全管控范围内进行。规范管理野外吸烟等其他用火行为。森林防火期,要加强野外宿营、踏青休闲、燃烧篝火、演习演练等用火行为的安全管理。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备。
三、健全包保机制,强化巡护管理
(一)压紧压实各级包保责任。明确包保职责。压实林长制森林防灭火包保责任,实行区县领导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组、组长包农户、护林员包山头的"五级包保"制度,建立"十户联防"机制,落实群防群治管理机制。突出管控重点。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人群管理。森林高火险期,要强化对老、幼、痴、呆、傻等特殊人群监护管理,督促落实家庭监管责任,做到"看住山、盯住人、管住火"。
(二)严格落实巡林护林措施。健全网格管理机制。健全"一长四员"分区负责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网格管护体系,各级林长要常态化开展责任区域巡林护林督导检查。落实早期处置机制。护林员要加强森林防火日常巡护,严格落实"131"火情早期处置机制,及时报告火情和热点处置结果。加大巡查巡护力度。森林高火险期,包保责任人要深入包保区域蹲点督导,乡镇(街道)、村(社区)包保干部要加大巡护检查力度。探索森林高火险期临聘护林员和组织志愿者加强巡护力量制度。护林员要严格落实每天巡林时间不少于6小时、里程不少于12公里的巡护要求。提升巡护监测能力。运用"空天地网"一体化监测防护体系,发挥卫星监测、铁塔哨兵、地面巡查、网络舆情等监测预警系统和无人机巡护辅助作用,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和联防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四、加强隐患整治,防范火灾风险
(一)加强隐患排查整治,防范森林火灾风险。突出重大火险隐患排查整治。突出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城市面山等重要区域和通信铁塔、风电机塔等重要目标,深入开展重大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制定整治方案,实行"一单四制"管理。落实主管部门监督责任。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加强管理范围内道路沿线和船舶码头边缘可燃物清理。通信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电信、移动、联通、铁塔等通信保障单位做好极端天气和森林防火通信保障工作。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管、农业农村、能源等有关部门及石油化工、工矿建筑等企业要主动开展本行业领域森林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强化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加强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电力、铁塔、风电等单位要实施林电共安行动,及时清理输配电线沿线和设施设备周边可燃物,做到定期巡检、及时整治。压实基层单位属地责任。各基层单位每年要在重点区域和重点路段组织开展2次以上林下可燃物集中清理,在每年9月底前至少完成1次可燃物清理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任务。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夯实防范火灾基础。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地方发展长期规划,完善森林防灭火专项规划并推动实施,林区各类工程建设与防灭火设施同步建设。持续推进林火阻隔系统、森林消防蓄水池、视频监控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环核心保护区、环核心景区圈的防火道、隔离带、应急消防站和"以水灭火"设施建设。
五、坚持打早打小,提升处置能力
(一)健全优化预案体系。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修订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制定森林火情应急处置方案,各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要细化应急处置措施,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操作规范。
(二)加快扑救队伍建设。各区县要组建专职森林消防队伍,各乡镇(街道)和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要组建30—50人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各国有林场要建立不少于15人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村(社区)要组织10—30人的森林消防队伍。各森林消防队伍要严格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开展防火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专业化培训演练,强化紧急避险训练,提升扑火人员自救互救能力。
(三)加强物资装备配备。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装备配置标准。县级森林消防队伍须配备高扬程接力水泵不少于5组;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及自然保护地森林消防队伍要配备山地消防车不少于1辆,配备高扬程接力水泵不少于1组、高压细水雾灭火机10台、风力灭火机6台;村(社区)森林消防队伍要配备足量的高压细水雾灭火机、水枪等基础灭火工具。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配齐配优相关扑救装备,做好装备保养更新升级,严格按照标准配备森林防灭火人员防护装备。
(四)建立快速响应机制。森林防火期,森林消防队伍须保持待命状态,做好火灾扑救应急准备。森林高火险期,各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须确保不少于15人的森林消防队伍处于集中应急待命状态,实施措施、人员、物资、装备靠前驻防。发生火情时,用火单位、个人必须第一时间进行安全处置,并及时报告情况;各国有林场和村(社区)要迅速就近组织森林消防队伍做好初火处置工作;乡镇(街道)森林消防队伍要在30分钟内完成集结赶赴现场救援,根据火情态势随时调度增援力量。预判火情无法有效控制时,区县应急管理部门须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区县应急单位要在接到火情报告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参与指挥救援;明火持续4小时未扑灭的,市级相关部门须到场督导。
(五)执行火情报告制度。发现火情后,用火单位、个人、护林员和村(社区)干部要在10分钟内向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或国有林场报告,各级要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市人民政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瞒报、漏报、谎报、迟报火情火灾,做到报扑同步,防止信息倒流。各基层单位要在主要路段公布森林火警电话。
六、加大执法力度,严惩违规用火
(一)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应急管理、林业、农业农村、公安、城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机制,依法高效办理违规野外用火行政案件,确保涉火行政案件查处率85%以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宣传教育、现场劝阻、责令整改、依法处罚"的全链条执法机制。森林高火险期,对违规野外用火要及时劝阻并责令立即改正;对经劝阻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引发森林火灾但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禁火令期间,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要依法依规协同打击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做到"有烟就查、见火就罚、成案必究"。
(二)提高火案侦破效率。建立和完善涉林火案行刑衔接机制,畅通森林火灾案件移送渠道,公安机关要建立涉林刑事火灾案件挂牌督办或提级侦办机制,对涉林火灾刑事案件要从严从快依法侦办,做到有案必立、立案必查。提高涉林火案侦破效率,确保火案破案率达到80%以上。建立"一案一账"制度,公安机关侦破结案后,要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市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销号,对未侦破的森林火灾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
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相关责任人。区县要依照有关规定,明确森林防灭火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压实工作责任,及时通报森林防灭火工作情况。
(二)加强经费统筹。各区县、乡镇(街道)要加强森林火灾救援的后勤保障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相关经费,保障防灭火基础设施、装备配备、巡林护林、举报奖励等重点事项资金,将森林防灭火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落实奖惩机制。对当年度未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街道),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建立护林员末位淘汰解聘制度,对巡护责任区发生森林火灾的,或者连续3次未完成"131"机制反馈任务的,或者巡护责任区全年累计发生5起以上违规野外用火的护林员,一律予以解聘。按照有关规定,对乡镇(街道)辖区内每发生1起一般森林火灾,扣减经费1万元;每发生1起较大森林火灾,扣减经费3万元;每发生1起重大以上森林火灾的,扣减经费10万元,所扣资金专项用于森林防火工作。
(四)建立保障制度。乡镇(街道)对受临时委托参与巡林护林的非公职人员,可以按照不高于100元/天标准发放务工补助;对有组织参与森林火灾现场扑救的非公职人员,可以按照不高于200元/天标准发放务工补助。相关单位要据实保障森林防火值班人员误餐补贴。
(五)实行举报奖励。各区县、乡镇(街道)要建立完善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情火灾举报奖励机制,公布专门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或森林火情火灾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者给予300元现金奖励,所需资金由各区县财政统筹安排。
八、加强督导检查,严肃追责问责
(一)加强督导检查。充分发挥各级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牵头抓总作用,强化森林防灭火工作专班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健全值班值守、会商研判、预警响应、信息共享、督导检查、情况通报等机制,规范工作运行秩序。森林高火险期,各级要统筹应急管理、林业、农业农村、公安、文旅、民政等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深入基层开展森林防灭火督导检查,及时通报森林防灭火工作情况。
(二)严肃追责问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负责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严格按照《张家界市野外用火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中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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