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划拨土地上住房转让管理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3-11-12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划拨土地上住房转让管理的通知
张政发〔2023〕13号
ZJJCR—2023—00005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为了规范我市划拨土地上住房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划拨土地上住房转让,是指划拨土地上住房所有权人通过买卖、赠与、交换等方式将住房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所称自管房产,是指国家划拨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以及由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
二、划拨土地上个人名下的住房(含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棚改安置房、征收拆迁安置房、个人自建房等)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土地使用权性质仍保留为划拨的,转让人应当按照不动产计税金额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其他应当缴纳的税费,依法依规执行。
三、划拨土地上的住宅自管房产转让时,应当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法依规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性质登记为出让。但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性质仍保留为划拨的,按照不动产计税金额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四、划拨土地上住房已完成房屋产权转让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的,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手续时,对土地使用权性质仍保留为划拨的,转让人应当按照当次转让不动产计税金额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
五、以出让方式办理划拨土地上个人名下的住房(含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棚改安置房、征收拆迁安置房、个人自建房等)转移登记手续的,继续依法依规执行。
六、财政部门负责土地收益金统筹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审核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转让、出让审批以及相关不动产登记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土地收益金征缴入库工作。
七、本通知适用于永定、武陵源区范围内划拨土地上的住房转让,慈利、桑植县可以参照执行。
八、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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